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
Standard for design of care facilities for the aged
JGJ 450-2018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施行日期:2018年10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
2018第36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發布行業標準《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的公告
現批準《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為行業標準,編號為JGJ 450-2018,自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4.2.4、5.1.2、5.6.4、5.6.6、6.5.3、7.2.5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國家標準《養老設施建筑設計規范》GB 50867-2013和《老年人居住建筑設計規范》GB 50340-2016同時廢止。
本標準在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戶網站(www.mohurd.gov.cn)公開,并由住房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8年3月30日
前言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關于開展<養老設施建筑設計規范>局部修訂工作的函》(建標標函[2017]89號)的要求,標準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修訂了本標準。
本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1 總則;2 術語;3 基本規定;4 基地與總平面;5 建筑設計;6 專門要求;7 建筑設備。
本標準修訂的主要內容:標準的名稱;編制目的與設計原則;相關術語;基本規定;基地選址、總平面布局與道路交通;用房設置及相關規定;建筑的交通空間;給水與排水;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建筑電氣等內容。增加了建筑細部;無障礙設計;室內裝修;安全疏散與緊急救助;衛生控制;噪聲控制與聲環境設計;智能化系統等內容。
本標準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標準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哈爾濱工業大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哈爾濱工業大學《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編制組(哈爾濱市南崗區西大直街66號1545信箱,郵政編碼:150006)。
本標準的主編單位:哈爾濱工業大學
本標準的參編單位:清華大學建筑學院
中國建筑標準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建設綜合勘察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
華東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南建筑設計院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健康產業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上海浦東親和源老年建筑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員:衛大可 康健 李弘玉 白小鵬 周燕珉 劉東衛 郭景 邢軍 孔德騫 姜允濤 李曉東 李德成 張贊謳 于戈 張宇 程曉青 林婧怡 荀巍 曾小兵 李鈁 俞紅 張立嶸 邱紹華
本標準主要審查人員:周暢 王棟 李樹叢 江剛 朱賢澤 車學婭 邸威 劉文利 徐宏慶 莊孫毅 趙良羚
1 總 則
1.0.1 為適應我國老年人照料設施建設發展的需要,提高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質量,符合安全、健康、衛生、適用、經濟、環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的設計總床位數或老年人總數不少于20床(人)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
1.0.3 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應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特點,保護老年人隱私和尊嚴,保證老年人基本生活質量;適應運營模式,保證照料服務有效開展。
1.0.4 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老年人照料設施 care facilities for the aged
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務的設施,是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和老年人日間照料設施的統稱,屬于公共建筑。
2.0.2 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 24-hour care facilities for the aged
為老年人提供住宿、生活照料服務及其他服務項目的設施,是養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養護院等的統稱。
2.0.3 老年人日間照料設施 day care facilities for the aged
為老年人提供日間休息、生活照料服務及其他服務項目的設施,是托老所、日托站、老年人日間照料室、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等的統稱。
2.0.4 老年人用房 space for the aged
指老年人照料設施中供老年人使用的主要用房,包括生活用房、文娛與健身用房、康復與醫療用房。
2.0.5 生活用房 living space
指為滿足老年人居住、就餐等基本生活需求以及為其提供生活照料服務而設置的用房。
2.0.6 文娛與健身用房 entertainment and fitness space
指為滿足老年人文娛、健身活動需求而設置的用房。
2.0.7 康復與醫療用房 rehabilitation and medical space
指為老年人提供康復服務及醫療服務而設置的用房。
2.0.8 照料單元 care unit
主要為一定數量護理型床位而設的生活空間組團,包含居室、單元起居廳和為其配套的護理站等居住及交通空間,一般相對獨立,并有護理人員對此區域內的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務。
2.0.9 生活單元 residential unit
主要為一定數量非護理型床位而設的生活空間組團,包含居室、衛生間、盥洗、洗浴、廚房等基本空間,一般成套布置,供老年人開展相對自主、獨立的生活。
2.0.10 單元起居廳 living room in care unit
供照料單元內的老年人開展日常起居活動的空間。
2.0.11 通行凈寬 clear width
走廊、樓梯兩側墻面或固定障礙物之間的水平凈距離。當設置扶手時,按扶手中心線計算。
2.0.12 開啟凈寬 clear opening width
門扇開啟后,門框內緣與開啟門扇內側邊緣之間的水平凈距離。
2.0.13 輪椅回轉空間 wheelchair turning space
為方便乘輪椅者旋轉以改變方向而設置的空間。
2.0.14 緊急送醫通道 emergency medical route
可通至救護車?康慕ㄖ鋈肟诨蚴彝鈭龅氐倪B續、無阻礙的路徑。
3 基本規定
3.0.1 老年人照料設施應適應所在地區的自然條件與社會、經濟發展現狀,符合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和城鄉規劃的要求,充分利用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基礎設施,因地制宜地進行設計。
3.0.2 各類老年人照料設施應面向服務對象并按服務功能進行設計。服務對象的確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且應符合表3.0.2的規定;服務功能的確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表3.0.2 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基本類型及服務對象
注:▲為應選擇。
3.0.3 與其他建筑上下組合建造或設置在其他建筑內的老年人照料設施應位于獨立的建筑分區內,且有獨立的交通系統和對外出入口。
3.0.4 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建筑設計應為未來發展和運營調整提供改造的可能性。
3.0.5 既有建筑改建的老年人照料設施,應預先進行可行性評估,確定通過改建能夠符合本標準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3.0.6 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建筑設計應能體現對當地生活習慣、民族習慣和宗教信仰的尊重。
4 基地與總平面
4.1 基地選址
4.1.1 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基地應選擇在工程地質條件穩定、不受洪澇災害威脅、日照充足、通風良好的地段。
4.1.2 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基地應選擇在交通方便、基礎設施完善、公共服務設施使用方便的地段。
4.1.3 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基地應遠離污染源、噪聲源及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運的區域。
4.2 總平面布局與道路交通
4.2.1 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總平面應根據老年人照料設施的不同類型進行合理布局,功能分區、動靜分區應明確。
4.2.2 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基地及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宜開向城市主干道。貨物、垃圾、殯葬等運輸宜設置單獨的通道和出入口。
4.2.3 總平面交通組織應便捷流暢,滿足消防、疏散、運輸要求的同時應避免車輛對人員通行的影響。
4.2.4 道路系統應保證救護車輛能?吭诮ㄖ闹饕鋈肟谔,且應與建筑的緊急送醫通道相連。
4.2.5 總平面內應設置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在機動車停車場距建筑物主要出入口最近的位置上應設置無障礙停車位或無障礙停車下客點,并與無障礙人行道相連。無障礙停車位或無障礙停車下客點應有明顯的標志。
4.3 場地設計
4.3.1 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應為老年人設室外活動場地;老年人日間照料設施宜為老年人設室外活動場地。老年人使用的室外活動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有滿足老年人室外休閑、健身、娛樂等活動的設施和場地條件。
2 位置應避免與車輛交通空間交叉,且應保證能獲得日照,宜選擇在向陽、避風處。
3 地面應平整防滑、排水暢通,當有坡度時,坡度不應大于2.5%。
4.3.2 老年人集中的室外活動場地應與滿足老年人使用的公用衛生間鄰近設置。
4.4 綠化景觀
4.4.1 總平面布置應進行場地景觀環境和園林綠化設計。綠化植物應適應當地氣候,且不應對老年人安全和健康造成危害。
4.4.2 總平面內設置觀賞水景水池時,應有安全提示與安全防護措施。
5 建筑設計
5.1 用房設置
5.1.1 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應設置老年人用房和管理服務用房,其中老年人用房包括生活用房、文娛與健身用房、康復與醫療用房。各類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的基本用房設置應滿足照料服務和運營模式的要求。
5.1.2 老年人照料設施的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應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5.1.3 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中,為護理型床位設置的生活用房應按照料單元設計;為非護理型床位設置的生活用房宜按生活單元或照料單元設計。生活用房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按照料單元設計時,應設居室、單元起居廳、就餐、備餐、護理站、藥存、清潔間、污物間、衛生間、盥洗、洗浴等用房或空間,可設老年人休息、家屬探視等用房或空間。
2 當按生活單元設計時,應設居室、就餐、衛生間、盥洗、洗浴、廚房或電炊操作等用房或空間。
5.1.4 照料單元的使用應具有相對獨立性,每個照料單元的設計床位數不應大于60床。失智老年人的照料單元應單獨設置,每個照料單元的設計床位數不宜大于20床。
5.1.5 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的文娛與健身用房設置應滿足老年人的相應活動需求,可設閱覽、網絡、棋牌、書畫、教室、健身、多功能活動等用房或空間。
5.1.6 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的康復與醫療用房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提供康復服務時,應設相應的康復用房或空間。
2 應設醫務室,可根據所提供的醫療服務設其他醫療用房或空間。
5.1.7 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的管理服務用房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值班、入住登記、辦公、接待、會議、檔案存放等辦公管理用房或空間。
2 應設廚房、洗衣房、儲藏等后勤服務用房或空間。
3 應設員工休息室、衛生間等用房或空間,宜設員工浴室、食堂等用房或空間。
5.1.8 老年人日間照料設施的用房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生活用房:應設就餐、備餐、休息室、衛生間、洗浴等用房或空間。
2 文娛與健身用房:應設至少1個多功能活動空間,宜按動態和靜態活動的不同需求分區或分室設置。
3 康復與醫療用房:當提供康復服務時,應設相應的康復用房或空間;醫療服務用房宜設醫務室、心理咨詢室等。
4 管理服務用房:應設接待、辦公、員工休息和衛生間、廚房、儲藏等用房或空間,宜設洗衣房。
5.2 生活用房
5.2.1 居室應具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條件,日照標準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時數2h。當居室日照標準低于冬至日日照時數2h時,老年人居住空間日照標準應按下列規定之一確定:
1 同一照料單元內的單元起居廳日照標準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時數2h。
2 同一生活單元內至少1個居住空間日照標準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時數2h。
5.2.2 每間居室應按不小于6.00m2/床確定使用面積。
5.2.3 居室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人間居室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0.00m2,雙人間居室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6.00m2。
2 護理型床位的多人間居室,床位數不應大于6床;非護理型床位的多人間居室,床位數不應大于4床。床與床之間應有為保護個人隱私進行空間分隔的措施。
3 居室的凈高不宜低于2.40m;當利用坡屋頂空間作為居室時,最低處距地面凈高不應低于2.10m,且低于2.40m高度部分面積不應大于室內使用面積的1/3。
4 居室內應留有輪椅回轉空間,主要通道的凈寬不應小于1.05m,床邊留有護理、急救操作空間,相鄰床位的長邊間距不應小于0.80m。
5 居室門窗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及方便老年人辨識的措施。
5.2.4 老年人日間照料設施的每間休息室使用面積不應小于4.00m2/人。
5.2.5 照料單元的單元起居廳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按不小于2.00m2/床確定使用面積。
2 平面及空間形式應適應老年人日常起居活動,并滿足多功能使用的要求。
5.2.6 老年人集中使用的餐廳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中,護理型床位照料單元的餐廳座位數應按不低于所服務床位數的40%配置,每座使用面積不應小于4.00m2;非護理型床位的餐廳座位數應按不低于所服務床位數的70%配置,每座使用面積不應小于2.50m2。老年人日間照料設施中,餐廳座位數應按所服務人數的100%配置,每座使用面積不應小于2.50m2。
2 單人座椅應可移動且牢固穩定,餐桌應便于輪椅老年人使用。
3 空間布置應能滿足餐車進出、送餐到位服務的需要,并應為護理人員留有分餐、助餐空間。
4 當單元起居廳兼作為老年人集中使用的餐廳時,應同時符合單元起居廳與餐廳的設計規定。
5.2.7 護理型床位的居室應相鄰設居室衛生間,居室及居室衛生間應設滿足老年人盥洗、便溺需求的設施,可設洗浴等設施;非護理型床位的居室宜相鄰設居室衛生間。居室衛生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設盥洗、便溺、洗浴等設施時,應留有助潔、助廁、助浴等操作空間。
2 應有良好的通風換氣措施。
3 與相鄰房間室內地坪不宜有高差;當有不可避免的高差時,不應大于15mm,且應以斜坡過渡。
5.2.8 照料單元應設公用衛生間,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與單元起居廳或老年人集中使用的餐廳鄰近設置。
2 坐便器數量應按所服務的老年人床位數測算(設居室衛生間的居室,其床位可不計在內),每6床~8床設1個坐便器。
3 每個公用衛生間內至少應設1個供輪椅老年人使用的無障礙廁位,或設無障礙衛生間。
4 應設1個~2個盥洗盆或盥洗槽龍頭。
5.2.9 當居室或居室衛生間未設盥洗設施時,應集中設置盥洗室,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盥洗盆或盥洗槽龍頭數量應按所服務的老年人床位數測算,每6床~8床設1個盥洗盆或盥洗槽龍頭。
2 盥洗室與最遠居室的距離不應大于20.00m。
5.2.10 當居室衛生間未設洗浴設施時,應集中設置浴室,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浴位數量應按所服務的老年人床位數測算,每8床~12床設1個浴位。其中輪椅老年人的專用浴位不應少于總浴位數的30%,且不應少于1個。
2 浴室內應配備助浴設施,并應留有助浴空間。
3 浴室應附設無障礙廁位、無障礙盥洗盆或盥洗槽,并應附設更衣空間。
5.2.11 照料單元內的護理站位置應明顯易找且適當居中,并宜利于服務人員的視線通達至單元起居廳、走廊等老年人公共活動場所。
5.2.12 污物間的位置應鄰近污物運輸通道,內部應設清洗污物的水池及消毒設施。
5.3 文娛與健身用房
5.3.1 老年人照料設施的文娛與健身用房總使用面積不應小于2.00m2/床(人)。
5.3.2 文娛與健身用房的位置應避免對老年人居室、休息室產生干擾。
5.3.3 大型文娛與健身用房宜設置在建筑首層,地面應平整,且應鄰近設置公用衛生間及儲藏間。
5.3.4 嚴寒、寒冷、多風沙、多霧霾地區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宜設置陽光廳,濕熱、多雨地區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宜設風雨廊。
5.4 康復與醫療用房
5.4.1 醫務室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0m2,平面空間形式應滿足開展基本醫療服務與救治的需求,且應有較好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條件。
5.4.2 當設置康復用房時,除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室內地面應平整,表面材料應具有防護性,房間平面布局應適應不同康復設施的使用要求。
2 宜附設盥洗盆或盥洗槽。
5.4.3 當設置臨床、預防保健、醫技等醫療服務用房時,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5.5 管理服務用房
5.5.1 直接為老年人服務的入住登記、接待等窗口部門,其用房位置應明顯易找并設置醒目標識。
5.5.2 辦公管理用房應為電子辦公設備的安裝、使用及維護預留條件。
5.5.3 廚房應滿足衛生防疫等要求,且應避免廚房工作時對老年人用房的干擾。
5.5.4 洗衣房平面布置應潔污分區,并應滿足洗衣、消毒、疊衣、存放等需求;墻面、地面應易于清潔、不滲漏;宜附設晾曬場地。
5.6 交通空間
5.6.1 老年人使用的交通空間應清晰、明確、易于識別,且有規范、系統的提示標識;失智老年人使用的交通空間,線路組織應便捷、連貫。
5.6.2 老年人使用的出入口和門廳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采用平坡出入口,平坡出入口的地面坡度不應大于1/20,有條件時不宜大于1/30。
2 出入口嚴禁采用旋轉門。
3 出入口的地面、臺階、踏步、坡道等均應采用防滑材料鋪裝,應有防止積水的措施,嚴寒、寒冷地區宜采取防結冰措施。
4 出入口附近應設助行器和輪椅停放區。
5.6.3 老年人使用的走廊,通行凈寬不應小于1.80m,確有困難時不應小于1.40m;當走廊的通行凈寬大于1.40m且小于1.80m時,走廊中應設通行凈寬不小于1.80m的輪椅錯車空間,錯車空間的間距不宜大于15.00m。
5.6.4 二層及以上樓層、地下室、半地下室設置老年人用房時應設電梯,電梯應為無障礙電梯,且至少1臺能容納擔架。
5.6.5 電梯應作為樓層間供老年人使用的主要垂直交通工具,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電梯的數量應綜合設施類型、層數、每層面積、設計床位數或老年人數、用房功能與規模、電梯主要技術參數等因素確定。為老年人居室使用的電梯,每臺電梯服務的設計床位數不應大于120床。
2 電梯的位置應明顯易找,且宜結合老年人用房和建筑出入口位置均衡設置。
5.6.6 老年人使用的樓梯嚴禁采用弧形樓梯和螺旋樓梯。
5.6.7 老年人使用的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梯段通行凈寬不應小于1.20m,各級踏步應均勻一致,樓梯緩步平臺內不應設置踏步。
2 踏步前緣不應突出,踏面下方不應透空。
3 應采用防滑材料飾面,所有踏步上的防滑條、警示條等附著物均不應突出踏面。
5.7 建筑細部
5.7.1 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的主要老年人用房采光窗宜符合表5.7.1的窗地面積比規定。
表5.7.1 主要老年人用房的窗地面積比
注:Ac—窗洞口面積;Ad—地面面積。
5.7.2 老年人用房東西向開窗時,宜采取有效的遮陽措施。
5.7.3 老年人使用的門,開啟凈寬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老年人用房的門不應小于0.80m,有條件時,不宜小于0.90m。
2 護理型床位居室的門不應小于1.10m。
3 建筑主要出入口的門不應小于1.10m。
4 含有2個或多個門扇的門,至少應有1個門扇的開啟凈寬不小于0.80m。
5.7.4 老年人用房的陽臺、上人平臺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相鄰居室的陽臺宜相連通。
2 嚴寒及寒冷地區、多風沙地區的老年人用房陽臺宜封閉,其有效通風換氣面積不應小于窗面積的30%。
3 陽臺、上人平臺宜設衣物晾曬裝置。
4 開敞式陽臺、上人平臺的欄桿、欄板應采取防墜落措施,且距地面0.35m高度范圍內不宜留空。
6 專門要求
6.1 無障礙設計
6.1.1 老年人照料設施內供老年人使用的場地及用房均應進行無障礙設計,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無障礙設計具體部位應符合表6.1.1的規定。
表6.1.1 老年人照料設施場地及建筑無障礙設計的具體部位
6.1.2 經過無障礙設計的場地和建筑空間均應滿足輪椅進入的要求,通行凈寬不應小于0.80m,且應留有輪椅回轉空間。
6.1.3 老年人使用的室內外交通空間,當地面有高差時,應設輪椅坡道連接,且坡度不應大于1/12。當輪椅坡道的高度大于0.10m時,應同時設無障礙臺階。
6.1.4 交通空間的主要位置兩側應設連續扶手。
6.1.5 衛生間、盥洗室、浴室,以及其他用房中供老年人使用的盥洗設施,應選用方便無障礙使用的潔具。
6.1.6 無障礙設施的地面防滑等級及防滑安全程度應符合表6.1.6-1和表6.1.6-2的規定。
表6.1.6-1 室外及室內潮濕地面工程防滑性能要求
注:Aw、Bw分別表示潮濕地面防滑安全程度為高級、中高級。
表6.1.6-2 室內干態地面工程防滑性能要求
注:Ad、Bd分別表示干態地面防滑安全程度為高級、中高級。
6.2 室內裝修
6.2.1 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室內裝修設計宜與建筑設計結合,實行一體化設計。
6.2.2 室內裝修應考慮康復輔助器具的收納、使用空間,并預留所需建筑設備的條件。
6.2.3 室內裝飾材料的選擇,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室內環境污染濃度限量應符合表6.2.3的規定。
表6.2.3 老年人照料設施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限量
6.2.4 室內部品與家具布置應安全穩固,適合老年人生理特點和使用需求。
6.2.5 室內色彩應有利于營造溫馨、宜居的環境氛圍,宜以暖色調為主。
6.2.6 標識設置應系統、連續、科學合理,符合老年人認知特點,且應符合相關現行國家標準的規定。
6.3 安全疏散與緊急救助
6.3.1 老年人照料設施的人員疏散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規定。
6.3.2 每個照料單元的用房均不應跨越防火分區。
6.3.3 向老年人公共活動區域開啟的門不應阻礙交通。
6.3.4 老年人用房的廳、廊、房間如設置休息座椅或休息區、布設管道設施、掛放各類物件等形成的突出物應有防刮碰的保護措施。
6.3.5 建筑的主要出入口至機動車道路之間應留有滿足安全疏散需求的緩沖空間。
6.3.6 全部老年人用房與救護車輛?康慕ㄖ锍鋈肟谥g的通道,應滿足緊急送醫需求。緊急送醫通道的設置應滿足擔架抬行和輪椅推行的要求,且應連續、便捷、暢通。
6.3.7 老年人的居室門、居室衛生間門、公用衛生間廁位門、盥洗室門、浴室門等,均應選用內外均可開啟的鎖具及方便老年人使用的把手,且宜設應急觀察裝置。
6.4 衛生控制
6.4.1 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建筑和場地的設計應便于保持清潔、衛生,空間布局應有利于防止傳染病傳播。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設有生活用房的建筑間距應滿足衛生間距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6.4.2 建筑及場地內的物品運送應潔污分流,且運送垃圾廢物、換洗被服等污物的流線不應穿越食品存放、加工區域及老年人用餐區域。
6.4.3 臨時存放醫療廢物的用房應設置專門的收集、洗滌、消毒設施,且有醫療廢物運送路線的規劃。
6.4.4 遺體運出的路徑不宜穿越老年人日;顒訁^域。
6.5 噪聲控制與聲環境設計
6.5.1 老年人照料設施應位于現行國家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規定的0類、1類或2類聲環境功能區。
6.5.2 當供老年人使用的室外活動場地位于2類聲環境功能區時,宜采取隔聲降噪措施。
6.5.3 老年人照料設施的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應與電梯井道、有噪聲振動的設備機房等相鄰布置。
6.5.4 老年人用房室內允許噪聲級應符合表6.5.4的規定。
表6.5.4 老年人用房室內允許噪聲級
6.5.5 房間之間的隔墻或樓板、房間與走廊之間的隔墻的空氣聲隔聲性能,應符合表6.5.5的規定。
表6.5.5 房間之間的隔墻和樓板的空氣聲隔聲標準
注:Ⅰ類房間——居室、休息室;Ⅱ類房間——單元起居廳、老年人集中使用的餐廳、衛生間、文娛與健身用房、康復與醫療用房等;Ⅲ類房間——設備用房、洗衣房、電梯間及井道等。
6.5.6 居室、休息室樓板的計權規范化撞擊聲壓級應小于65dB。
6.5.7 老年人用房空場500Hz~1000Hz的混響時間應符合表6.5.7的規定。
表6.5.7 老年人用房空場500Hz~1000Hz混響時間(倍頻程)的平均值
6.5.8 老年人照料設施的聲環境設計宜利用自然聲創造良好的整體環境,并利用環境聲景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環境。
7 建筑設備
7.1 給水與排水
7.1.1 老年人照料設施給水系統供水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規定。非傳統水源可用于室外綠化及道路澆灑,但不應進入建筑內老年人可觸及的生活區域。
7.1.2 給水系統應滿足給水配件最低工作壓力需求,且最低配水點靜水壓力不宜大于0.45MPa,水壓力大于0.35MPa的配水橫管應設減壓措施。
7.1.3 建筑宜供應熱水,并宜采取集中熱水供應系統。儲水溫度不宜低于60℃,熱水配水點水溫宜為40℃~50℃。熱水供應應有控溫、穩壓裝置,宜采用恒溫閥或恒溫龍頭,明裝熱水管道應設有保溫措施。有條件的地區宜優先采用熱泵或太陽能等非傳統熱源制備生活熱水,并宜配有輔助加熱設施。太陽能熱水系統應設防過熱設施。
7.1.4 建筑內應設置計量水表。設有集中熱水供應系統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宜設置熱水計量水表,且應熱水供水、循環回水管道同時設置。
7.1.5 衛生潔具和給水排水配件應選用節水型低噪聲產品。給水、熱水管道設計流速不宜大于1.00m/s,排水管應選用低噪聲管材或采用降噪聲措施。
7.1.6 老年人使用的公用衛生間宜采用光電感應式、觸摸式等便于操作的水龍頭和水沖式坐便器沖洗裝置。室內排水應通暢便捷,并保證有效的水封要求。截水用條形地漏宜與地面平齊,不影響人員及輪椅通行;衛生間地漏宜設在靠近角部最低處不易被踩踏的部位。
7.1.7 老年人照料設施的衛生間給水排水管道宜暗裝敷設。
7.2 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
7.2.1 老年人照料設施在嚴寒和寒冷地區應設集中供暖系統,在夏熱冬冷地區應設安全可靠的供暖設施。采用電加熱供暖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7.2.2 設置散熱器供暖系統時,應采用供水溫度不大于85℃熱水作為熱媒。有條件時,宜采用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供水溫度不應大于60℃。
7.2.3 主要房間供暖室內設計溫度不應低于表7.2.3的規定。
表7.2.3 主要房間供暖室內設計溫度
7.2.4 無供暖設施的老年人照料設施,應根據當地的氣候特點,在老年人浴室內安裝安全可靠的供暖設備或預留安裝供暖設備的條件。
7.2.5 散熱器、熱水輻射供暖分集水器必須有防止燙傷的保護措施。
7.2.6 老年人用房內不應敷設溫度高于當地大氣壓下沸點的高溫水管道及蒸汽管道。
7.2.7 廚房、衛生間、浴室等應設置具備防止回流功能的機械排風設施。
7.2.8 嚴寒、寒冷及夏熱冬冷地區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宜設置滿足室內衛生要求且運行穩定的通風換氣設施。
7.2.9 老年人用房人員長期逗留區域舒適性空調室內設計參數應符合表7.2.9的規定。
表7.2.9 老年人用房人員長期逗留區域舒適性空調室內設計參數
7.2.10 當設置集中空調系統時,應設置新風系統。主要房間設計最小新風量宜按換氣次數法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康復與醫療用房以及護理型床位的居室、單元起居廳等生活用房設計最小換氣次數宜為每小時2次。
2 非護理型床位的居室等生活用房設計最小換氣次數宜符合表7.2.10的規定。
表7.2.10 非護理型床位的居室等生活用房設計最小換氣次數
7.3 建筑電氣
7.3.1 居室、單元起居廳、餐廳、文娛與健身用房宜設置備用照明,照度值不應低于該場所一般照明照度標準值的10%。
7.3.2 生活用房、文娛與健身用房及輔助空間照度值應符合表7.3.2的規定。光源宜選用暖色節能光源,相關色溫小于3300K,顯色指數宜大于80,眩光指數宜小于19。
表7.3.2 生活用房、文娛與健身用房及輔助空間照度值
7.3.3 建筑出入口、陽臺應設照明設施。供老年人使用的盥洗盆或盥洗槽、廚房操作臺應設局部照明,有條件時,每個居室的門外可增設局部照明。
7.3.4 居室至居室衛生間的走道墻面距地0.40m處應設嵌裝腳燈,居室的頂燈、長過道的照明宜采用雙控開關兩地控制。
7.3.5 照明開關應選用帶夜間指示燈的寬板翹板開關,安裝位置應醒目,且顏色應與墻壁區分,高度宜距地面1.10m。
7.3.6 電源插座應結合建筑家具布置設置,并應滿足主要家用電器和安全報警裝置的使用要求。居室床頭、盥洗盆或盥洗槽、廚房操作臺、洗衣機應設置電源插座。
7.3.7 電源插座應采用安全型電源插座。居室的電源插座高度距地宜為0.60m~0.80m;供老年人使用的電炊操作臺的電源插座高度距地宜為0.90m~1.10m。
7.3.8 低壓配電導體應采用銅芯電纜、電線,并應采用阻燃低煙無鹵交聯聚乙烯絕緣電纜、電線或無煙無鹵電纜、電線。
7.3.9 每個生活單元應設單元配電箱,照料單元的居室宜單設配電箱,配電箱內應設電源總開關,電源總開關應采用可同時斷開相線和中性線的開關電器,配電箱內的插座回路應裝設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
7.3.10 安全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醫療服務用房和帶洗浴設備的衛生間應做局部等電位聯結。
2 當采用Ⅰ類燈具時,燈具的外露可導電部分應可靠接地。
3 醫療服務用房宜設防靜電接地。
7.3.11 供配電設備、用電設備均應選用高效節能產品。
7.4 智能化系統
7.4.1 信息設施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配置有線電視、電話、信息網絡等信息設施系統。
2 老年人居室、單元起居廳和餐廳、文娛與健身用房、康復與醫療用房應設有線電視、電話及信息網絡插座。
3 宜設無線局域網絡全覆蓋設施。
7.4.2 公共安全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內以及室外活動場所(地)應設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各出入口、走廊,單元起居廳、餐廳,文娛與健身用房,各樓層的電梯廳、樓梯間,電梯轎廂等場所應設安全監控設施。
2 建筑首層宜設入侵報警裝置。
3 老年人居室、單元起居室、餐廳、衛生間、浴室、盥洗室、文娛與健身用房,康復與醫療用房均應設緊急呼叫裝置,且應保障老年人方便觸及。緊急呼叫信號應能傳輸至相應護理站或值班室。呼叫信號裝置應使用50V及以下安全特低電壓。
4 失智老年人的照料單元宜設門禁系統。
7.4.3 老年人居室、單元起居室、餐廳、衛生間、浴室、盥洗室、文娛與健身用房,以及康復與醫療用房宜設溫度監測及調控系統,并宜在各用房內單獨調控。
7.4.4 照護及健康管理平臺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設照護及健康管理平臺,對照護人群的健康數據進行采集、分析和管理。
2 建筑內以及室外活動場所(地)宜設活動監護及無線定位報警系統。
3 特殊照料人群(如失智老人)空間應設防走失裝置。
4 宜設照料人群與家人間信息及時傳遞措施。
1 總 則
1.0.1 “十三五”期間,正值我國人口老齡化加速發展的關鍵時期,老年人對養老服務的需求發生了顯著變化,養老服務供給側結構性矛盾日益凸顯,國家為此密集出臺了一系列相關政策。如:《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三五”國家老齡事業發展和養老體系建設規劃的通知》《關于加快推進養老服務業放管服改革的通知》《關于印發<養老服務體系建設中央補助激勵支持實施辦法>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若干意見》《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全國護理事業發展規劃(2016-2020年)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擴大旅游文化體育健康養老教育培訓等領域消費的意見》《“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關于支持整合改造閑置社會資源發展養老服務的通知》《25部委關于推進老年宜居環境建設的指導意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開展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的指導意見》《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印發醫養結合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關于金融支持養老服務業加快發展的指導意見》。面對新形勢、新要求,亟需修訂原規范的相應技術內容,以滿足今后對老年人照料設施建設的需要,提高此類設施的建筑設計質量。本條提出的“符合安全、健康、衛生、適用、經濟、環保等基本要求”規定,作為“提高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質量”的方法途徑。
1.0.2 我國的老年人設施可以按照民用建筑的分類方式劃分為養老服務設施(老年人公共建筑)與老年人居住建筑。養老服務設施又可按是否提供照料服務劃分為老年人照料設施和老年人活動設施。老年人照料設施可按提供照料服務的時段及類型進一步劃分為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和老年人日間照料設施。老年人照料設施在老年人設施體系中的定位見圖1。
圖1 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定位
以20床(人)作為設計總床位數(老年人總數)的下限值,是兼顧經濟性、技術性及設施能力等因素,為適用于本標準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給出適宜的規模范圍。在后續運營中,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實際總床位數(老年人總數)不應超過設計總床位數(老年人總數)。給出設計總床位數(老年人總數)下限值,也明確了設計總床位數小于或等于19床的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以及設計老年人總數小于或等于19人的老年人日間照料設施的建筑設計可不按本標準執行。
1.0.3 本條規定明確了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的總體原則。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應針對健康自理、肢體殘障、聽力障礙、視力障礙、失智或其他認知障礙等不同老年人的使用需求進行設計。同時,在集中照料、集體生活的老年人照料設施中,應通過建筑設計保證照料效率和對老年人個人隱私的保護,讓老年人有尊嚴地生活,切實保證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質量。此外,隨著社會養老服務體系的逐步完善,養老服務市場向社會資本全面開放,老年人照料設施的運營模式將呈現多樣化發展趨勢。就具體的設計項目而言,需要適應相應的運營模式。并且,無論何種類型的老年人照料設施,都會有為老年人提供照料的服務人員和相關管理人員,合理的空間布局和細節設計,是保證照料服務有效開展的必要條件。
1.0.4 本條規定明確了本標準和國家現行的其他標準、規范的關系。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涉及建筑、結構、防火、熱工、節能、隔聲、空氣質量、采光、照明、給水排水、暖通空調、電氣、智能化等多專業,對各專業規范已有的規定,本標準除必要的重申外,不再重復。
2 術 語
2.0.1 老年人照料設施在老年人設施體系中的定位見本標準條文說明第1.0.2條。老年人照料設施區別于其他老年人設施的重要特征是能夠為老年人提供全日或日間的照料服務(照料服務的具體含義見本標準第2.0.2和第2.0.3條及條文說明),因此老年大學、老年活動中心、老年人住宅不屬于老年人照料設施。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建筑性質屬于公共建筑。
2.0.2 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的主要特點是為老年人提供住宿和生活照料服務。其中“生活照料服務”一詞來源于《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基本規范》GB/T 35796-2017,是指:向老年人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照護的活動。除生活照料服務之外,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還可根據實際運營需求,提供老年護理服務、康復服務、醫療服務等其他服務項目(具體服務項目及要求見現行國家標準《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基本規范》GB/T 35796)。符合上述特點的設施,無論其實際的設施名稱如何,均應納入本標準所定義的“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范疇。目前常見的設施名稱有:養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養護院、老年公寓等。需注意,部分老年公寓為供老年人居家養老使用的居住建筑,不屬于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
2.0.3 老年人日間照料設施區別于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的主要特征是只提供日間休息和相關服務。參考《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標準》(建標143)可知,其具體的服務項目通常包括膳食供應、個人照顧、保健康復、娛樂和交通接送等日間服務。通過對全國多地日間照料設施的調研可知,老年人日間照料設施的服務對象是較為多樣的,既包括能力完好的老年人,也包括存在一定程度失能狀況的老年人。老年人日間照料設施既可以是獨立建設和運營的設施,也可以是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的組成部分。目前常見的設施名稱有:托老所、日托站、老年人日間照料室、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等。
2.0.8 照料單元是為適應特定的服務管理模式而形成的建筑空間組織形式。這類服務管理模式提倡將設施劃分為多個相對獨立的照料單元,通過合理配置人員,實現分區、就近照料,從而提高服務管理質量。照料單元通常會根據服務對象的類型(主要以不同程度的失能老年人為主)及需求進行劃分,并由專屬的服務人員對其進行服務和管理。每個照料單元均包含一定數量的居室以及為開展相關服務而配套的各類用房(空間)。照料單元的具體設計要求參見本標準第5.1.3條和第5.1.4條。
2.0.9 與照料單元的區別在于,生活單元的主要服務對象是能力相對完好、對照料服務依賴程度不高的老年人。前者強調對集中照料和集體生活的安排,后者更強調老年人生活的自主性。生活單元中的居室、衛生間、廚房等空間宜成套布置,以便老年人開展相對獨立的居住生活。
2.0.11 設置扶手時,走廊、樓梯通行凈寬的計算方式見圖2。當計算走廊通行凈寬時,忽略不超過0.150m深的凸出于走廊的局部障礙物。當計算樓梯的通行凈寬時,忽略附設于樓梯梯段的輔助通行裝置(例如樓梯升降機)。
圖2 設置扶手時通行凈寬計算方式示意
2.0.12 本條所指的“門扇開啟后”按以下情況進行界定:平開門按照門扇開啟90°時計算;推拉門、折疊門按門扇開啟至最大寬度計算。在計算開啟凈寬時,忽略門上的裝飾及五金件(例如門把手)。開啟凈寬計算方式見圖3。
圖3 開啟凈寬計算方式示意
2.0.13 本條引自《無障礙設計規范》GB 50763-2012第2.0.7條對“輪椅回轉空間”的定義。輪椅回轉包括旋轉90°、旋轉180°和旋轉360°等多種情況。在一些圖集或建筑設計資料集中常以直徑1.50m的圓圈作為輪椅回轉360°所需的最小空間尺寸。輪椅回轉空間的形狀及大小與輪椅的尺寸、所需旋轉的角度、使用方式等均有關系。以他人輔助操作為主要使用方式時,輪椅回轉空間一般按照直徑1.50m的圓圈設計;以自行操作為主要使用方式時,輪椅回轉空間并非1.50m圓圈一種可能,可結合實際情況設計。
3 基本規定
3.0.1 本條規定明確了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的因地制宜原則。從實際情況出發,在符合上位規劃并充分利用既有條件的基礎上,因地制宜地設計,不搞一刀切。
3.0.2 本條規定明確了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分類設計原則。按照現行民政行業標準《老年人能力評估》MZ/T 039的規定,老年人能力分為四個等級:能力完好、輕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按照現行國家標準《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基本規范》GB/T 35796的規定,老年人照料設施提供的服務項目可包括:咨詢服務、膳食服務、生活照料服務、老年護理服務、協助醫療護理服務、醫療服務、康復保健服務、心理/精神支持服務、安寧服務、休閑娛樂服務、教育服務、委托服務、環境衛生服務、洗滌服務、維修服務、通信服務等。為保證照料服務的有效開展,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和老年人日間照料設施,以及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的護理型床位和非護理型床位,原則上應根據老年人的需求有針對性地提供照料服務。不同類型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建筑設計應與不同能力等級的老年人及服務項目相適應,并為其提供環境支持。
3.0.3 本條規定明確了老年人照料設施與其他建筑合建或設置在其他建筑內的原則要求,主要為避免與其他使用者相互干擾。
3.0.4 本條規定明確了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的可持續原則。老年人的身體機能衰退是一個持續的變化過程,并且,從中長期來看,老年人照料設施的運營方式也有可能作出一定調整。因此,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建筑設計應考慮與這些變化相適應,在平面布置、結構形式、材料選用、設備安裝以及其他方面做預留設計,滿足可持續發展的要求。
3.0.5 本條規定明確了既有建筑改建為老年人照料設施的預評估原則。既有建筑種類繁多,情況復雜,并非所有的既有建筑都具備改建成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可行性。原則上,應預先對擬改建建筑的結構安全性、消防安全性、設備的完整性及可用性、居住的宜居性、無障礙改造可行性和可替代性、救助條件等進行評估,確定該建筑通過改建能夠符合本標準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之后,再進行相應改建設計,避免盲目建設。
3.0.6 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不同地區乃至同一地區的老年人在生活習慣、民族習慣、宗教信仰方面存在差異。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應在符合國家、地方相關政策前提下,采取措施適應不同生活習慣、民族習慣、宗教信仰老年人的需求。
4 基地與總平面
4.1 基地選址
4.1.1 考慮老年人體能特點,遇災難時疏散困難,為保障使用安全,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基地應選擇在地質條件穩定、不受洪澇災害威脅的地段。同時考慮老年人的生理特點和心理需求,對陽光、空氣等自然條件要求較高,基地應選擇在日照充足、通風良好的地段。
4.1.2 考慮老年人出行和使用醫療等公共設施方便,以及子女探望的需要,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基地應選擇在交通方便、方便使用公共服務設施的地段。同時,完善的基礎設施能夠保障老年人照料設施功能正常運轉。
4.1.3 考慮老年人對空氣質量、環境噪聲等周邊生活環境敏感度較強,且耐受力較弱,相比較其他建筑和設施,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基地更應該遠離污染源、噪聲源,保證空氣質量和環境安靜。建筑基地應遠離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運的區域,不應有高壓電線、燃氣、輸油管道主干管道等穿越,避免發生事故時危及老年人安全。
4 基地與總平面
4.1 基地選址
4.1.1 考慮老年人體能特點,遇災難時疏散困難,為保障使用安全,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基地應選擇在地質條件穩定、不受洪澇災害威脅的地段。同時考慮老年人的生理特點和心理需求,對陽光、空氣等自然條件要求較高,基地應選擇在日照充足、通風良好的地段。
4.1.2 考慮老年人出行和使用醫療等公共設施方便,以及子女探望的需要,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基地應選擇在交通方便、方便使用公共服務設施的地段。同時,完善的基礎設施能夠保障老年人照料設施功能正常運轉。
4.1.3 考慮老年人對空氣質量、環境噪聲等周邊生活環境敏感度較強,且耐受力較弱,相比較其他建筑和設施,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基地更應該遠離污染源、噪聲源,保證空氣質量和環境安靜。建筑基地應遠離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運的區域,不應有高壓電線、燃氣、輸油管道主干管道等穿越,避免發生事故時危及老年人安全。
4.2 總平面布局與道路交通
4.2.1 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需要按功能關系進行合理布局,明確動靜分區,以達到方便使用、減少干擾的目的。
4.2.2 城市主干道交通繁忙、車速較快,老年人照料設施基地及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開向城市主干道時,不利于老年人出行安全。貨物、垃圾、殯葬等運輸最好設置具有良好隔離和遮擋的單獨通道和出入口,避免對老年人身心造成影響。
4.2.3 考慮到老年人視力、聽力下降,反應遲緩,為保障其出行方便和安全,應合理組織交通,在滿足消防、疏散、運輸要求的基礎上,道路要盡量做到人車分流,避免車輛對人員通行的影響。
4.2.4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老年人是發生高危疾病和傷害事故頻率最高的人群,因此要求救護車輛能夠直接通達連接可容納擔架的電梯、樓梯的建筑出入口,救護車輛的?奎c即建筑的緊急送醫通道的終點。建筑出入口處應有滿足救護車輛?康膱龅貤l件,以保證救護車輛最大限度靠近事故地點,提高救治效率?紤]救護車通行、?亢途仍,救護車輛通道應滿足最小3.5m×3.5m的凈空要求。當利用道路作為救護車輛?繄龅貢r,道路應設置兩條車道以上。當救護車輛?繄龅匚挥诮ㄖ鋈肟谟甏、挑棚、挑檐等遮蔽物之下時,地面至遮蔽物底面凈空應不小于3.5m。
4.2.5 總平面設置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滿足老年人、探視人員及工作人員的停車需求。各類停車配比,宜根據不同種類老年人照料設施的運營特征,并結合所在城市或區域的交通發展因素,給予具體論證?紤]使用輪椅老年人的需要,在機動車停車場距建筑物主要出入口最近的位置上設置無障礙停車位或無障礙停車下客點,并與無障礙人行道相連。明顯的標志可以起到強化提示的作用,避免無障礙停車位或無障礙停車下客點被其他車輛
占用。
4.3 場地設計
4.3.1 本條明確了對不同類型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室外活動場地的規定。由于老年人室外活動內容和方式以及設施與兒童、青壯年有較大不同,老年人照料設施,老年人活動場地宜單獨設置,既滿足老年人活動要求,又避免共用場地其他活動者對老年人可能造成的沖撞等傷害。在與其他建筑合建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場地設計時尤其要注意此點。
1 室外活動場地宜根據老年人活動特點進行動靜分區,一般將運動項目場地作為動區,設置健身運動器材,并與休憩靜區保持適當距離。在靜區根據情況進行園林設計,并設置亭、廊、花架、座椅等設施以及輪椅、助行器停放空間。座椅宜布置在冬季向陽、夏季遮陰處,便于老年人使用。
2 為保證老年人室外活動的安全性,室外活動場地的位置應避免與車輛交通空間交叉。同時,也為創造適宜老年人活動的環境氣候條件,活動場地位置宜選擇在向陽、避風處,并保證場地能獲得日照。
3 為了老年人使用安全方便,活動場地表面應平整、排水暢通,并采取防滑措施。同時為了滿足輪椅使用者活動,場地坡度不應大于2.5%。
4.3.2 根據老年人生理特點,老年人集中的室外活動場地應鄰近設置滿足老年人使用的公用衛生間,且需滿足輪椅老年人的無障礙需要。公用衛生間的位置在活動場地附近或相鄰的建筑內均可。
4.4 綠化景觀
4.4.1 為創造良好的景觀環境,應對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總平面進行場地景觀綠化設計。綠化種植應選用適應當地氣候的樹種,喬、灌、草結合,以喬木為主,達到四季常青。為了避免對老年人安全和健康造成危害,不應種植易產生飛絮、有異味、帶刺、有毒、根莖易于露出地面的植物。對于人可進入的綠化區,應保證林下凈空不低于2.20m,并不應有蔓生枝條。
4.4.2 老年人低頭觀察事物時間較長時,易發生頭暈摔倒事故。因此,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總平面中設置水池等觀賞水景的,水深不宜大于0.50m,且水池周邊需要設置警示牌、欄桿等安全提示和安全防護措施。
5 建筑設計
5.1 用房設置
5.1.1 本條規定明確了各類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的基本用房組成。同時,也強調了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建筑設計,除滿足老年使用者的需求外,還要為護理人員的助行、助浴、助廁、助潔、助餐、床邊護理等行為,以及相關服務和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提供必要的空間條件。
5.1.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的老年人居室,是老年人平時久居的場所。老年人日間照料設施的老年人休息室也是老年人最經常使用的場所。這些場所如設置在地下、半地下時遭遇火災等緊急狀態下,煙氣不易排除,人員疏散困難,直接危害老年人的安全。而且,處于地下的房間平時的衛生環境方面隱患較大,通風、采光等各方面均較地上房間為差。因此,全日照料設施的老年人居室、日間照料設施的老年人休息室均不允許布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的老年人居室是指供老年人住宿且布置有床位的房間,以及供老年人住宿且布置有床位并兼作起居室的房間。日間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休息室是指專門供老年人日間休息且布置有靠椅或床位的安靜房間。
5.1.3 本條規定明確了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的照料單元和生活單元的主要生活用房組成。按單元設置老年人生活用房,是為了保證老年人基本生活質量,及照料服務的有效開展。由于老年人的日常生活活動、精神狀態、感知覺與溝通、社會參與的能力存在差異,對照料服務的依賴程度也不同,決定了單元可進一步分為照料單元和生活單元兩類。護理型床位主要面向重度失能和中度失能老年人,其生活用房應設置為照料單元;非護理型床位主要面向輕度失能和少量中度失能老年人,其生活用房宜設置為適應相對自主、獨立生活的生活單元,或設置為提供更多照料服務的照料單元,也不排除有其他的設置方式。
5.1.4 本條規定明確了照料單元的設置方式和最大規模。由失智老年人的護理需求決定,其照料單元應單獨設置,且規模宜相對較小。
5.1.5 本條規定明確了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的文娛與健身用房設置要求。在滿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文娛與健身用房可按功能獨立設置,也可合并功能簡化設置。
5.1.6 本條規定明確了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的康復與醫療用房設置要求。將醫務室作為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應設置的用房,是保證醫療服務有效開展的基本要求?祻陀梅亢推渌t療服務用房可根據開展的康復服務,以及醫養結合的具體方式,有針對性地設置。
5.1.7 本條規定明確了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的管理服務用房設置要求。當采用相應外包服務時,廚房、洗衣房等后勤服務用房可簡化設置。
5.1.8 本條規定明確了老年人日間照料設施的用房設置要求。在規模較小、空間受限的情況下,應根據實際情況,充分考慮運營模式,以及可能采用的外包服務等因素,提高功能房間的利用效率。
5 建筑設計
5.1 用房設置
5.1.1 本條規定明確了各類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的基本用房組成。同時,也強調了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建筑設計,除滿足老年使用者的需求外,還要為護理人員的助行、助浴、助廁、助潔、助餐、床邊護理等行為,以及相關服務和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提供必要的空間條件。
5.1.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的老年人居室,是老年人平時久居的場所。老年人日間照料設施的老年人休息室也是老年人最經常使用的場所。這些場所如設置在地下、半地下時遭遇火災等緊急狀態下,煙氣不易排除,人員疏散困難,直接危害老年人的安全。而且,處于地下的房間平時的衛生環境方面隱患較大,通風、采光等各方面均較地上房間為差。因此,全日照料設施的老年人居室、日間照料設施的老年人休息室均不允許布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的老年人居室是指供老年人住宿且布置有床位的房間,以及供老年人住宿且布置有床位并兼作起居室的房間。日間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休息室是指專門供老年人日間休息且布置有靠椅或床位的安靜房間。
5.1.3 本條規定明確了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的照料單元和生活單元的主要生活用房組成。按單元設置老年人生活用房,是為了保證老年人基本生活質量,及照料服務的有效開展。由于老年人的日常生活活動、精神狀態、感知覺與溝通、社會參與的能力存在差異,對照料服務的依賴程度也不同,決定了單元可進一步分為照料單元和生活單元兩類。護理型床位主要面向重度失能和中度失能老年人,其生活用房應設置為照料單元;非護理型床位主要面向輕度失能和少量中度失能老年人,其生活用房宜設置為適應相對自主、獨立生活的生活單元,或設置為提供更多照料服務的照料單元,也不排除有其他的設置方式。
5.1.4 本條規定明確了照料單元的設置方式和最大規模。由失智老年人的護理需求決定,其照料單元應單獨設置,且規模宜相對較小。
5.1.5 本條規定明確了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的文娛與健身用房設置要求。在滿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文娛與健身用房可按功能獨立設置,也可合并功能簡化設置。
5.1.6 本條規定明確了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的康復與醫療用房設置要求。將醫務室作為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應設置的用房,是保證醫療服務有效開展的基本要求?祻陀梅亢推渌t療服務用房可根據開展的康復服務,以及醫養結合的具體方式,有針對性地設置。
5.1.7 本條規定明確了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的管理服務用房設置要求。當采用相應外包服務時,廚房、洗衣房等后勤服務用房可簡化設置。
5.1.8 本條規定明確了老年人日間照料設施的用房設置要求。在規模較小、空間受限的情況下,應根據實際情況,充分考慮運營模式,以及可能采用的外包服務等因素,提高功能房間的利用效率。
5.2 生活用房
5.2.1 居室是老年人住宿并久居的房間,為滿足老年人健康和衛生基本要求,居室需要具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條件。同時,應確保照料單元或生活單元的居住用房能為單元內的老年人提供基本日照。對于照料單元而言,若有居室不滿足日照標準,則單元起居廳應滿足日照標準;若單元起居廳不滿足日照標準,則全部居室均應滿足日照標準。對于生活單元而言,原則上不低于住宅建筑的日照標準,至少有1個居室空間(居室、起居室、餐廳等)應滿足日照標準。未納入照料單元或生活單元的居室均應滿足日照標準?紤]到我國各個氣候區域對日照的實際需求存在差異,本條為面向全國范圍內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的最低日照標準。
5.2.2 現階段及可預見的將來,我國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建設及管理均面臨著嚴苛的成本問題。通過大量實地調研、多次專家論證,并借鑒英國、日本及我國香港地區的相關老年人建筑設計標準,按每床位平均使用面積給出每間居室的最低面積標準,以此保證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質量。居室使用面積不包含附設的廚衛空間。
5.2.3 本條給出單人間和雙人間居室的最小面積指標,依據了老年人行為模型及現階段大量民用建筑的設計及構造原則,以方便設計及改建,達成實踐環節的廣泛適應性。此外,針對老年人的生活特征及護理特點,分別給出多人間居室護理型床位和非護理型床位數量上限,并要求對床位空間進行適當的分隔以保護老年人的隱私和尊嚴;借鑒住宅建筑對凈高的規定給出老年人居室的凈高要求;給出老年人無障礙通行以及床位周圍進行護理、急救操作的空間最小尺寸要求;給出安全防護及方便老年人辨識的總體要求。
5.2.4 老年人日間照料設施的休息室是供老年人短時休息的安靜房間,不同于居室。通過總結國內外經驗,休息室內宜設靠椅,而非床位。針對同一間休息室的老年人均使用面積進行限制,兼顧用房的使用效率和照料質量。
5.2.5 本條對單元起居廳的面積指標、平面及空間形式的總體要求作出規定。單元起居廳使用面積應按照料單元內的全部老年人床位數測算。
5.2.6 本條針對老年人特殊的進餐行為模式,以及由這種模式產生的對相應空間及設施的要求,提出了對老年人就餐空間的面積指標。老年人的就餐習慣、體能心態特征各異,且行動不便,因此餐廳需使用可移動的牢固穩定的單人座椅且餐桌應便于輪椅老年人使用。在空間布置上應滿足送餐到位服務的需要,并應為照料人員留有分餐、助餐空間。從提高公共空間使用效率的角度出發,認同單元起居廳兼用作供老年人集中使用的餐廳,當兼用時,二者面積可不疊加計算。
5.2.7 老年人患泌尿系統病癥較普遍,為方便居室內老年人使用衛生間并提高照料服務效率,本條規定護理型床位的居室應相鄰設居室衛生間,非護理型床位的居室宜相鄰設居室衛生間。一般情況下,居室衛生間至少應設盥洗設施(洗手盆)和便溺設施(坐便器),如有條件時,可設置洗浴設施(淋浴噴頭或浴缸)等。國內外的設計案例也表明,在居室而非居室衛生間內設置盥洗設施同樣是一種可取方式,除方便老年人和服務人員就近使用外,還實現了與便溺設施的分離,提高了衛生潔具的使用效率。居室衛生間的平面及空間布置應考慮可能有護理員協助操作,留有相應的助潔、助廁、助浴空間。居室衛生間需要保證良好的通風換氣、防潮等措施,以提高環境衛生質量。為了便于居室內老年人安全便捷的使用,衛生間與相鄰房間的室內地坪需盡量避免高差。當為阻擋衛生間內水外溢,有不可避免的高差時,高差不應大于15mm,并以斜坡過渡。居室衛生間為居室的附設空間,其使用面積不應計算在居室面積內。
5.2.8 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的照料單元內,無論是否設居室衛生間,均應設公用衛生間,且需要與老年人頻繁使用的單元起居廳或集中使用的餐廳鄰近設置。根據調研數據統計,規定了公用衛生間坐便器數量的標準?紤]到輪椅老年人的使用需求,在每個公用衛生間內至少應設1個無障礙廁位,或直接設置為無障礙衛生間,方便輪椅老年人使用。為了滿足老年人衛生需要,公用衛生間應設1個~2個洗手盆或盥洗槽龍頭。
5.2.9 盥洗設施是老年人日常生活所必需,當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的居室或居室衛生間未設置盥洗設施時,應集中設置盥洗室。根據調研數據統計,規定了盥洗室的盥洗盆或盥洗槽龍頭數量的標準,以及盥洗室至無盥洗設施居室的最大距離,以滿足老年人使用。
5.2.10 根據調研數據統計,規定了照料單元內公共浴室的浴位數量標準,以及需配套設置的空間及設施。
5.2.11 為了提高照料質量及工作人員的工作效率,強調了護理站的位置要求。
5.2.12 為了方便照料單元內部污物的清理及運輸,制定本條規定。
5.3 文娛與健身用房
5.3.1 本條規定根據老年人的行為模式、生活特征及護理特點,給出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和日間照料設施的文娛與健身用房的總面積配建指標,為具體項目的個性化、差異化設計提供可能性。
5.3.2 本條規定遵循動靜分區的原則,避免文娛與健身用房對居室、休息室等安靜房間產生干擾。
5.3.3 本條規定的意義在于對老年人較為集中的大型活動空間的安全性和方便性方面進行質量提升。公用衛生間的衛生潔具數量應按所服務的老年人數量測算,且符合本標準第5.2.8條的相關規定。
5.3.4 本條針對不同的氣候地域進行了不同的設計導向,以期鼓勵實施有地域特點和生活傳統的空間方式,提倡室內外空間的良好交融,提高空間的利用效率。
5.4 康復與醫療用房
5.4.1 由于老年人疾病發病率高、突發性強,故醫療保障是老年照料設施的必要組成部分。但養老機構的建設及管理成本受社會條件的制約,故本條只針對老年人的就醫需求進行了相應的空間配置約束,其指標的確定依據了老年人行為特點和護理需求及現階段大量民用建筑的設計原則。
5.4.2 根據衛生部門的醫學專業層級劃分,本標準中的康復服務是指非治療性的保健恢復類理療鍛煉等項目?祻陀梅康脑O置,可按現行行業標準《療養院建筑設計規范》JGJ 40等有關標準的規定執行。
5.4.3 根據老年人照料設施的規模,應保障足夠的相應空間以滿足未來日益精細化的保健和醫療的需求。建設過程中必須為未來的使用和發展作出有預見性和有針對性的發展計劃,以達到建筑的全壽命可持續使用。本條針對臨床、預防保健、醫技等醫療用房提出了執行標準,主要考慮到老年人照料設施本身需要較為全面和相對專業的醫療服務設置,可按現行國家標準《綜合醫院建筑設計規范》GB 51039、《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建設標準》(建標163)等有關標準的規定執行。
5.4 康復與醫療用房
5.4.1 由于老年人疾病發病率高、突發性強,故醫療保障是老年照料設施的必要組成部分。但養老機構的建設及管理成本受社會條件的制約,故本條只針對老年人的就醫需求進行了相應的空間配置約束,其指標的確定依據了老年人行為特點和護理需求及現階段大量民用建筑的設計原則。
5.4.2 根據衛生部門的醫學專業層級劃分,本標準中的康復服務是指非治療性的保健恢復類理療鍛煉等項目?祻陀梅康脑O置,可按現行行業標準《療養院建筑設計規范》JGJ 40等有關標準的規定執行。
5.4.3 根據老年人照料設施的規模,應保障足夠的相應空間以滿足未來日益精細化的保健和醫療的需求。建設過程中必須為未來的使用和發展作出有預見性和有針對性的發展計劃,以達到建筑的全壽命可持續使用。本條針對臨床、預防保健、醫技等醫療用房提出了執行標準,主要考慮到老年人照料設施本身需要較為全面和相對專業的醫療服務設置,可按現行國家標準《綜合醫院建筑設計規范》GB 51039、《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建設標準》(建標163)等有關標準的規定執行。
5.5 管理服務用房
5.5.1 直接為老年人服務的窗口部門用房應當盡量接近老年人的生活行為空間,輔以醒目的標識提示,方便老年人尋找和獲取幫助。
5.5.2 考慮未來護理服務行業的電子化、智能化的發展傾向,老年照料設施中的辦公管理用房應有相應的發展空間和前瞻性。
5.5.3 廚房應與老年人的活動范圍適當隔離,避免相互干擾和危險的發生。如與老年人用房相鄰,應采取隔絕噪聲、氣味、視線和溫度等方面的措施。
5.5.4 洗衣房為工作人員使用并為老年人服務的設施,潔污分區,避免二次污染是重點要求。洗、消、疊、存等規范的工序要求,以及易于清潔、不滲漏是避免二次污染的保證。
5.6 交通空間
5.6.1 本條規定明確了老年人照料設施交通空間設計的可識別性原則。國內外的大量研究表明,老年人尤其是失智老年人多患有不同程度的認知障礙疾病,對空間的識別能力衰退,容易迷失方向,需要從建筑設計的角度提供相應的環境支持。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可參見:Finding a way:long-term care homes to support dementia.Urban Design and Planning(2015),Volume 168 Issue DP4:204-217。
5.6.2 出入口是老年人集中使用的場所,又是建筑物室內外過渡區域。首先,要滿足老年人進出方便,正常情況下殘疾人能夠使用的坡道坡度為1/10~1/16,對于處在機能衰退中的老年人是不便使用的,因此有條件時首選平坡出入口。如果是按臺階結合坡道的方式,就需要考慮助力進出,采用助力輪椅或采用人工助推?紤]到出入安全,旋轉門對老年人來說是極易發生事故的一種設施,不論與何種門組合,均不能選用。排水、防滑和防結冰也是為避免不必要的安全事故采取的措施。門廳或門外雨棚下空間設置助行器和輪椅放置區域,方便老年人使用。
5.6.3 本標準以滿足輪椅、擔架通行作為確定交通空間最小尺寸的原則。本條中“確有困難時”是指某些通過既有建筑改建的老年人照料設施,由于結構原因,走道寬度不能達到1.80m,適當降低標準到1.40m也可接受。走廊的寬度要求如下:輪椅寬度由0.55m到0.69m不等,輪椅通行凈寬為0.80m,擔架通行凈寬不超過0.80m;其他各類助行器最大寬度0.52m,其通行凈寬按0.60m計;正常人流寬度0.50m~0.55m,其通行凈寬按0.60m計;員工的推車通行凈寬按0.60m計;則,走廊最小寬度按0.80m(輪椅及擔架通行凈寬)+0.60m(員工推車通行凈寬或單股人流通行凈寬)=1.40m?紤]老年人對距離和方向等的把握能力較弱,輪椅錯車寬度應比兩輛輪椅并排的1.60m適當留有余地,輪椅間留0.10m,輪椅同墻間留0.05m,則,輪椅錯車最小通行凈寬確定為1.80m。
5.6.4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老年人行動能力較差且容易患病或發生意外,為方便老年人日常使用并在緊急情況下的方便救助,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的二層及以上樓層、地下室、半地下室設有老年人用房時,老年人用房所在建筑分區內需要設置無障礙電梯作為老年人在樓層間的垂直交通工具,且至少1臺能容納擔架,滿足在緊急救助情況下為擔架抬行老年人使用。供老年人使用的電梯均應為無障礙電梯,無障礙電梯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無障礙設計規范》GB 50763和《電梯主要參數及轎廂、井道、機房的型式與尺寸 第1部分: Ⅰ、Ⅱ、Ⅲ、Ⅳ類電梯》GB/T 7025.1的要求。二層及以上樓層、地下室、半地下室設置的所有老年人用房均應具有通達能容納擔架的電梯的條件,且能容納擔架的電梯至少有1臺。能容納擔架的電梯的主要參數及轎廂尺寸按各地地方標準執行。
5.6.5 在低層、多層、高層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中,電梯將作為各樓層間供老年人平時使用的主要豎向交通工具,符合老年人的體能和行為特征。本條規定了為老年人居室使用的電梯數量應按累計床位數測算,并給出每臺電梯的服務規模上限指標。當沒有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的老年人用房時,位于首層的老年人居室床位數可不計入累計床位數。規定電梯的位置應明顯易找,與作為主要豎向交通工具的要求相適應,宜結合照料單元與建筑出入口均衡布置,有利于使用便捷、流線分散,避免擁堵。
5.6.6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老年人動作不靈活,弧形樓梯和螺旋樓梯容易造成眩暈和跌倒事故。老年人用房所在的建筑分區內,無論是安全疏散還是日常使用,弧形樓梯和螺旋樓梯對老年人來說都極易造成危險,因此嚴禁采用這兩種形式的樓梯;⌒螛翘莺吐菪龢翘菰诮ㄖ芯衙鞔_定義。
5.6.7 本條的第1款是滿足安全疏散的必須要求。第2、3款著重強調對使用安全有影響的幾個方面,踏步前緣不應突出、踏面下方不得透空、踏面不能有突出物等對于行動不便的老年人和拄杖老年人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反之容易造成牽絆、打滑失控以至引起摔傷事故。
5.7 建筑細部
5.7.1 老年人由于長時間生活在室內,因此老年人用房的采光就非常重要。根據調研數據統計,規定了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的主要老年人用房的窗地比推薦值。
5.7.2 老年人臥床時間較長,為避免東曬、西曬和眩光對老年人產生不利影響,同時滿足節能要求,制定本條規定。
5.7.3 供老年人通行的門的開啟凈寬,需要針對性地滿足輪椅、擔架等其他護理設備進出。開啟凈寬不小于0.80m能夠保證輪椅、擔架通行,開啟凈寬不小于1.10m則能夠保證護理設備進出設置護理型床位的居室和建筑主要出入口。
5.7.4 相互連通的居室陽臺平時可分開使用,緊急情況下便于施救并形成輔助疏散通道?紤]地域特征,嚴寒及寒冷地區、多風沙地區,封閉的陽臺仍需具有自然通風功能。規定開敞式陽臺、上人平臺欄桿高度,為保證老年人使用安全;規定地面以上不宜留空的范圍,為防止輪椅腳踏板插入。
6 專門要求
6.1 無障礙設計
6.1.1 老年人體能衰退的主要特征之一,表現在行走機能弱化或喪失,抬腿與邁步行為不便或需靠輪椅等扶助,并多有視力衰退表現。因此,老年人照料設施內供老年人使用的場地及老年人用房和直接為老年人提供服務的窗口部門用房均應進行無障礙設計,并按現行國家標準《無障礙設計規范》GB 50763等標準執行。本條規定對老年人照料設施場地及建筑提出了進行無障礙設計的具體位置,無障礙設計應滿足老年人步行、使用助行器和輪椅,及視力障礙老年人行動的安全性與可達性要求。
6.1.2 輪椅作為中度失能和重度失能老年人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應能夠自由出入經過無障礙設計的場地和建筑空間,因此輪椅通過的空間凈寬度不應小于0.80m。
6.1.3 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的室內外地面不宜設置高差,如遇有難以避免的高差時,應設置坡道并充分考慮輪椅通行的需要,坡道坡度不應大于1/12。
6.1.4 老年人因身體衰退常常需借助安全扶手等扶助技術措施通行,因此老年人照料設施交通空間的主要位置兩側應設置連續扶手,其位置、尺寸等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無障礙設計規范》GB 50763的規定。
6.1.5 為了保證中度失能和重度失能老年人的安全和便利,老年人照料設施的衛生間、盥洗室、浴室,以及其他用房中供老年人使用的盥洗設施,應選用方便無障礙使用的潔具。
6.1.6 為保證老年人行走安全,本條對無障礙設施的地面防滑等級及防滑安全程度作出了規定。包括所有涉及地面、樓面、路面的無障礙設施,目前人行地面使用的材料主要為混凝土、地板、地磚、石材和橡塑類材料。
6.2 室內裝修
6.2.1 室內裝修設計與建筑設計統一協調,是全面實現建筑對老年人關懷設計目標的保障措施,同時也有利于節省成本、提高效率、合理利用空間。
6.2.2 康復輔助器具的使用有利于提高老人的生活自理能力,降低護理人員的勞動強度。在室內裝修時,應充分考慮康復輔助器具的收納和使用需求,預留出所需要的收納空間、電源等。
6.2.3 為滿足防火和室內環境污染控制的要求,本條給出了選擇室內裝飾材料的規定。室內裝飾材料的選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2的規定。表6.2.3的數據摘自《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 50325-2010(2013年版)。室內空氣中的氡、游離甲醛、苯、氨、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等污染物對人體危害很大,必須對其濃度加以控制。其中,氡的濃度與建筑物所在區域土壤有關,需要對設施場地進行氡濃度或土壤氡析出率測定,并提供相應報告。氡的防治處理可采取增加地面抗開裂措施和增加地面防水構造等方式進行阻隔。游離甲醛、苯、氨、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等污染物主要來源于室內裝修材料中的人造板、膠粘劑、涂料、處理劑等,故建造和裝修過程中應控制人造板材、墻體涂料、防水涂料、防火涂料、混凝土外加劑、防腐劑、防水劑、各類膠粘劑等材料的相關指標,保證室內環境不受污染。
6.2.4 老年人用房內的部品及家具選擇,應適合老年人的生理特點,安全可靠,便于使用。比如,避免鋪設小塊地毯,減小老年人摔倒的風險;儲物空間應方便取用;家具的棱角要進行處理避免傷人等。
6.2.5 不同的色彩對人的心理和生理有不同的影響,老人機體功能的衰退決定了老人喜歡寧靜、整潔、安逸柔和的室內外環境。色彩柔和、溫暖,既提高老年人的感受能力,也從心理上營造了一種溫馨和安全感。
6.2.6 考慮到老年人視力、反應能力、記憶力等不斷衰退,強調標識設計非常必要。老年人照料設施的標志應設于顯著位置,標識的圖形符號和文字應放大、方便識別。通用符號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1部分:通用符號》GB/T 10001.1的規定,無障礙標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標志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9部分:無障礙設施符號》GB/T 10001.9的規定,安全標識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養老機構安全管理》MZ/T 032的規定,服務應用標識應符合現行標準《養老機構服務應用標識規范》DB31/T 813的規定。
6.3 安全疏散與緊急救助
6.3.1 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中對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各條款規定執行。
6.3.2 當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發生火災時,相應防火分區應封閉,尤其是護理型床位的老年人需要在工作人員的組織和協助下進行疏散。如果照料單元跨越防火分區,工作人員無法對身處不同防火分區的老年人進行有效組織和協助,存在較大安全隱患。
6.3.3 當房間采用外開門時,應設門外凹空間,避免對走廊動線的影響。
6.3.4 相比較其他類型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中會存在大量的利用交通空間做休閑區域,或利用交通空間布設家居設施和用品的情況。針對這種情況,本條明確強調對突出物應有防刮碰的保護措施。
6.3.5 出入口緊鄰機動車道,對于反應和行動均很遲緩的老年人來說是極為危險的。建筑出入口同機動車道路之間是指出入口室外臺階最外一級踏步及殘障坡道最外起坡點同機動車道路之間的空間,平坡出入口亦同。緩沖空間的深度至少應達到室外人行步道的最小寬度1.50m,寬度應達到同臺階或門洞等寬。
6.3.6 為便于在緊急情況下,由內部的護理人員或外部的救護人員經緊急送醫通道將老年人送至救護車所在位置,應提前規劃出緊急送醫通道。緊急送醫通道的路徑為:老年人用房——走廊——門廳——出入口——救護車?奎c;或老年人用房——走廊——可容納擔架的電梯(樓梯)——門廳(或走廊)——出入口——救護車?奎c。老年人用房應與緊急送醫通道聯系直接,不能存在“孤島”,緊急送醫通道經由各處節點均應無阻礙且路徑清晰、連續,此通道的寬度應能滿足擔架抬行或輪椅推行?紤]到在特殊情況下可容納擔架的電梯無法正常使用(如停電或電梯故障),此時應確保有符合條件的樓梯替代電梯作為緊急送醫通道的一部分。
6.3.7 老年人在發生意外時,大多數需要依靠外部救援。本條給出門鎖開啟方式和應急觀察裝置的規定,滿足外部救援需求。同時,也要求門的把手應能方便老年人使用,把手形式一般為執桿式,位置應能兼顧輪椅老年人抓握。
6.4 衛生控制
6.4.1 對老年人活動的空間和場所的基本要求,場所地面、墻面、棚面選用材料應易于清潔,空間布局上能夠組織有效通風,避免封閉區域出現。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設有生活用房的建筑的衛生間距,按現行國家標準《綜合醫院建筑設計規范》GB 51039的相關規定執行,最小衛生間距12m。
6.4.2 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建筑和場地要明確規劃出污物流線,污物的運送流線應規避老年人經;顒訁^域。豎向運送時,有條件的利用服務電梯運送污物,沒有條件可利用老年人不經常使用的樓梯。也可采用錯時運送方式,避開老年人的活動時間。需要重點規避的區域為食物存放、食品加工區域及老年人用餐區域,這些區域容易形成二次污染。
6.4.3 臨時存放醫療廢棄物的房間應有整理臺、存放架和沖洗水槽等設施;房間需要設置照射燈、噴霧器等簡單的消毒設施,并應規定出消毒時間等;并應規劃設計出醫療廢棄物的運送路線和時間。
6.4.4 遺體的運送路線需明確規劃,可利用服務電梯或老年人不經常使用的樓梯運送,且盡量不要穿越建筑內外的老年人公共活動場所及主要交通空間。
6.5 噪聲控制與聲環境設計(條文說明)
6.5.1 老年人照料設施需要安靜的環境,設施選址、規劃布局、功能空間組織都需要統籌考慮環境中的噪聲影響,應對噪聲級加以控制。本條規定了老年人照料設施(包括建筑和場地)的環境噪聲限值應按現行國家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對0類、1類或2類聲環境功能區的規定執行,底限值取2類限值,環境噪聲限值見表1。環境噪聲的監測方法按照現行國家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的有關規定執行。
表1 老年人照料設施的環境噪聲限值 單位:dB(A)
6.5.2 為了提高老年人室外活動的舒適性,應對活動場地的噪聲加以控制。當活動場地位于2類聲環境功能區時,宜采取隔聲降噪措施。如面向噪聲源一側設置聲屏障或種植樹木,以改善聲環境。
6.5.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噪聲振動對老年人的心腦功能和神經功能系統有較大影響。從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考慮,遠離噪聲源布置老年人居室是十分必要的。避免與電梯井道、有噪聲振動的設備機房等相鄰布置,是保證居室免受噪聲干擾的最有效措施。相鄰布置是指在房間或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臨的布置。
6.5.4 本條規定了老年人照料設施室內允許噪聲級。當較高的環境噪聲來自房間之外時,應通過對墻、樓板及門窗采取隔聲措施,達到房間內允許的噪聲級。
6.5.5 為便于設計人員在設計中選擇相應的材料、產品、構造和做法,本條規定的相鄰房間之間的隔墻或樓板、房間與走廊的隔墻的空氣聲隔聲性能指標,采用計權隔聲量+粉紅噪聲頻譜修正量(Rw+C),該指標為實驗室測量值。為適應不同房間的噪聲控制需求,本條將老年人照料設施的房間分為三類。按照本標準第6.5.3條的規定,除Ⅰ類房間不應與Ⅲ類房間相鄰布置外,其他相鄰布置方式均有可能存在。
6.5.6 為便于設計人員在設計中選擇相應的材料、產品、構造和做法,本條規定的樓板撞擊聲隔聲性能采用計權規范化撞擊聲壓級作為控制指標,該指標為實驗室測量值。
6.5.7 單元起居廳、老年人集中使用的餐廳及文娛與健身用房、康復用房等一般不需進行特殊的音質設計,但應把握適宜的空間容積和中頻混響時間,確保老年人聽得清楚且不費力。本條規定了中、大空間的老年人用房混響時間標準。
6.5.8 老年人偏好安靜的自然聲,如鳥鳴、流水聲、風鈴聲等。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建筑和場地設計應在符合聲環境選址要求并做好噪聲控制的同時,盡量營建適合老年人的聲景觀環境。具體措施可借鑒科學出版社2011年出版的《城市聲環境論》“第3章城市聲景觀”內容。
7 建筑設備
7.1 給水與排水
7.1.1 老年人群體屬于易感人群,在疫情到來時容易感染,如果管理水平不能確保,非傳統水(再生水)引入室內使用,老年人辨識能力弱,易發生誤用,會形成隱患,F行國家標準《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 50378也不建議養老院、幼兒園、醫院類項目采用非傳統水源。中水可用于室外綠化及道路澆灑,以利于節水。當非傳統水源用于綠化時,可采用滴灌、微噴灌、涌流灌和地下滲灌等微灌形式,如采用噴灌形式水中微生物在空氣中極易傳播污染。
7.1.2 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供水壓力需滿足最不利點用水器具最低工作壓力以保證使用效果。同時,為防止超壓出流,節約用水,并減少用水噪聲,還需滿足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節水設計標準》GB 50555所規定的相關要求。
7.1.3 在寒冷、嚴寒、夏熱冬冷地區由于氣候因素應供應熱水,其余地區可酌情考慮是否設置熱水供應。為方便老年人使用,一般情況下采用集中熱水供應系統,并保證集中熱水供應系統出水溫度適合、操作簡單、安全。為防止軍團菌產生,儲水溫度不宜低于60℃,熱水配水點水溫宜為40℃~50℃,或定期將溫度提高至70℃系統循環10min~20min。有條件的地方優先使用熱泵、太陽能等非傳統能源,既方便使用,也符合綠色、節能的理念。由于非傳統能源不可控,當不滿足使用要求時,應采用輔助加熱方式保證基本的供水溫度。針對需照料群體應有防燙傷要求,如采用太陽能熱水系統應采取防過熱措施。
7.1.4 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從方便計量、節水和科學管理的角度出發,設計時應設置水表。當設置集中熱水時,采用全循環或干管循環,所以需要供水管道、循環回水管道同時設置熱水表。
7.1.5 世界衛生組織(WHO)研究了接觸噪聲的極限,比如心血管的極限,是長期在夜晚接受50dB(A)的噪聲;而睡眠障礙的極限較低,是42dB(A);更低的是一般性干擾,只有35dB(A)。老年人大多患有心臟病、高血壓、抑郁癥、神經衰弱等疾病,對噪聲很敏感,尤其是65dB(A)以上的突發噪聲,將嚴重影響患者的康復,甚至導致病情加重。因此,需控制給水、熱水管道流速,選用大曲率、無縮徑管件消除管道噪聲。選用流速小,流量控制方便的節水型、低噪聲的衛生潔具。排水水流對排水橫支管的沖擊噪聲較大,宜采用隔聲性能好的管材,排水立管的降噪措施包括設置土建管井,要求管井壁有一定厚度或管道外包覆具有一定隔聲性能的材料。
7.1.6 由于老年人行動不便及記憶力衰退,需要選用具有自控、便于操作的水龍頭和衛生潔具。為符合無障礙要求,方便輪椅的進出,門口部位截水用地漏宜設條形地漏與地面平齊,不影響腿腳不便人員和輪椅通行。由于地漏附近易積水,容易使老年人滑倒,因此地漏應靠近邊角部位設置。對所選用的地漏性能要求加以明確,以防止污水管內的臭味外溢而影響室內環境。
7.1.7 為防止磕碰和抓扶熱水管道燙傷,居室衛生間、公用衛生間、浴室、盥洗室等給水排水管道宜采用暗裝敷設,可選用懸掛式潔具。
7.2 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
7.2.1 從供暖質量、操作方便、消防安全、衛生條件、節能環保等方面考慮,嚴寒和寒冷地區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應采用集中供暖系統。夏熱冬冷地區的供暖形式未作明確規定,主要是考慮戶式空氣源熱泵供暖較適合這些地區。
7.2.2 本條是從運行調節、供暖質量、節能降耗、人員安全等方面考慮所作的規定。
7.2.3 老年人體質差,對室溫要求較高,供暖室內設計溫度適當提高。含洗浴設備的衛生間宜設置安全可靠的輔助供暖設施,平時保持20℃,洗浴時借助輔助供暖設施升溫至25℃,保證洗浴時的室內溫度。
7.2.5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規定本條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老年人的安全健康,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老年人燙傷。熱水散熱器、電供暖散熱器、熱水輻射供暖分集水器等必須暗裝或加防護罩。
7.2.6 故障時高溫水管道及蒸汽管道對人員的危害遠大于低溫熱水管道,老年人行動遲緩,應急能力差,為保證安全作此條規定。
7.2.7 設置機械排風設施有利于室內污濁空氣快速排除。
7.2.8 嚴寒、寒冷及夏熱冬冷地區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冬季往往長時間關閉外窗,對室內空氣質量極為不利。而老年人又長期生活在室內,且體弱多病,抵抗力差,非常需要增設運行穩定、效果良好的自然通風設施或機械通風設施,以提高室內空氣品質。
7.2.9 老年人冬季喜歡室溫高一些,夏季不希望室溫過低。有條件時,供熱工況室內設計相對濕度不宜小于30%。風速較高對休息狀態的老年人影響較大,床及固定座椅處風速應嚴格控制,不符合要求時,應采取遮擋等有效措施,滿足要求。
7.2.10 當設置集中空調系統時,空氣通過外窗縫隙滲透很難保證房間的新風量。如果采用頻繁開窗、關窗的方式,不滿足國家節能要求且增加了部分老年人的行動負擔,因
7.3 建筑電氣
7.3.1 老年人的視力及行動能力較弱,當正常照明的電源失效后,為了保證老年人日;顒,規定其居室、單元起居廳、餐廳、文娛與健身用房宜設置備用照明。
7.3.2 本條規定了生活用房、文娛與健身用房及輔助空間的光源選擇和照度值,考慮到老年人的視力較弱,其照度標準稍有提高。
7.3.3 強調建筑出入口設置照明燈具,主要為了方便老年人晚上識別和返回自己居住的建筑。老年人使用的盥洗盆或盥洗槽、廚房操作臺設局部照明,是為了減少老人被刀具劃傷的危險。每個居室門外設局部照明,是考慮老年人視力不好,開啟房門時使用。
7.3.4 設置腳燈是為了方便老年人夜間活動,減少跌倒危險。頂燈、長過道照明采用雙控開關兩地控制,可以避免老人在黑暗中行走,造成危險。
7.3.5 從老年人特點出發,照明開關應當晝夜都易識別,因此要求采用帶夜間指示燈的寬板翹板開關,其顏色同墻壁也要有區分,安裝高度是為了方便輪椅使用者使用。
7.3.6 本條對電源插座的設置提出了要求,除具體明確的位置外,還應滿足主要電器的使用要求。
7.3.7 要求采用安全型電源插座,主要是從安全與使用方面考慮,以防老年人無意碰到或使用不當時,造成觸電危險。居室插座安裝高度的確定是以床頭柜高度為依據,廚房操作臺電源插座的高度是以方便坐輪椅的人操作為依據。
7.3.8 老年人行動能力弱,一旦發生火災,后果更加嚴重,要求低壓配電導體采用銅芯電纜、電線,主要是為了降低由于導體原因發生的電氣火災。采用阻燃低煙無鹵交聯聚乙烯絕緣電纜、電線或無煙無鹵電纜、電線是為了防止火災時導體燃燒釋放的有毒氣體,造成二次傷害。
7.3.9 要求照料單元的居室單設配電箱,主要是出于供電可靠和方便管理的考慮。
7.3.10 老年人的安全是第一位的,因而做好電氣安全防護是非常重要的。
7.4 智能化系統
7.4.1 從老年人居住、活動規律和需求出發,設置信息設施系統,并在老年人用房配備電話、電視和信息網絡插座。同時,作為現代生活的基本配置,在老年人用房及公共區域建設無線局域網絡覆蓋,可支持無線物聯網應用、移動終端應用和后續養老設施運營者的擴展及增值服務。
7.4.2 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的目的是為了及時保護老年人的人身安全,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應根據功能需求設置相應的護理智能化系統。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應設置在公共部位。對于老年人洗澡、如廁時易發生意外的情況,如有條件可設置紅外探測報警儀或地面設置低臥位探測報警探頭等?紤]老年人易出現突發狀況,設置電子緊急呼叫設施時遵循本條款。高度分別按老年人站姿、坐姿或臥姿的不同狀態來規定。采用按鈕型呼叫裝置時,衛生間內安裝高度距地宜為0.40m~0.50m,居室床頭和公共活動場呼叫裝置高度為0.90m~1.20m;采用拉繩方式時,馬桶旁宜為1.10m,淋浴區為1.80m;鑒于文娛與健身用房、康復與醫療用房的緊急呼叫裝置位置往往難以確定,也可采用攜帶式的緊急呼叫裝置。
7.4.3 在老年人各用房設置實時室溫監測和調控可為老年人提供人性化的關懷,并可為能效監管提供基礎數據。老年人對室內溫度感受存在個體差異,因此獨立調節控制是必要的,單獨控制也有利于空調系統的節能運行。
7.4.4 順應物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等信息交互多元化和新應用的發展,設置照護與健康管理平臺,可支持護理呼叫信號系統、護理人員巡更系統等專業業務系統,以及照護人群的健康數據采集、分析和管理,實現為老年人提供更加精準的照護及健康服務。同時,也可為城鄉、社區進行養老服務合理配置提供有效的決策依據。